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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防范虚拟货币相关犯罪

imtoken钱包官网 2023-03-14 06:08:38

一、虚拟货币的性质和种类

虚拟货币是民间发行的记账单位,可以在本地拥有,主要包括加密代币和积分代币。前者包括没有信用发行人,但使用特定加密技术发行的虚拟商品,如比特币、莱特币等,或中心化数字货币及其通过初始硬币融资(ICO)形成的代币。硬币等。后者是由特定的私人信用实体发行并用于特色场景的电子支付方式。生成方式包括商户返点、优惠券、代金券等多种形式,如Q币、论坛币等。

具体来说,网络虚拟货币大致可以分为

第一类是游戏币。在单机游戏时代,主角通过在赌场打怪赢钱来积累货币,用来购买药材和装备,但只能在自己的游戏机上使用。那时候,玩家之间没有“市场”。自从互联网建立了门户和社区,实现了游戏的联网,虚拟货币有了“金融市场”,玩家可以在玩家之间交易游戏币。

第二类是门户网站或即时通讯工具服务商发行的用于购买本网站服务的特殊货币。使用最广的是腾讯的Q币,可以用来购买会员、QQ秀等增值服务。

虚拟货币犯罪种类

互联网上的第三种虚拟货币,如比特币(BTC)、莱特币(LTC)等,比特币是开源P2P软件生成的电子货币,也有人将比特币释义为“比特币” “黄金”是一种在线虚拟货币,主要用于互联网金融投资,也可以作为一种新的货币直接用于生活中。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和公告,虚拟货币并非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备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货币的法律等价物。地位,不能也不应该被用作市场上的货币,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本文讨论第三种虚拟货币。

二、涉及虚拟货币犯罪的具体方法及相关犯罪

常见的涉及虚拟货币犯罪,有以虚拟货币本身为犯罪目的的犯罪,也有以虚拟货币作为犯罪工具的犯罪。

(一)以虚拟货币为标的虚拟货币犯罪种类,包装“区块链”概念,虚构盈利前景,作为理财产品出售,涉嫌非法集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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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利用期货交易的方式在网上交易设置虚拟货币品种。有些交易品种是“山寨”虚拟货币。利用投机者的心理发家致富,买涨买后台直接控制交易,赚取交易手续费或获取非法利益。涉嫌欺诈和非法经营。

(三)Initial Coin Offering。系统初期的代币发售方式称为ICO(Initial Coin Offering)虚拟货币犯罪种类,利用新股发行“IPO”的套路来“割韭菜”。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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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利用虚拟货币的匿名性、不可撤销性、快速性、难以追踪等特点,构成支付结算的洗钱犯罪。

(五)其他与虚拟货币有关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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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类相关犯罪的基本辩护思路

(一)欺诈:

1。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争论,取决于行为人的利益是否具有合法依据。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情况而异。在买卖过程中,直接看被交易的虚拟货币是否具有交换价值。

2。关于客观行为的辩论。是否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取决于虚拟货币本身的性质和交易的过程。在类似期货交易的过程中,关键是看是否存在操纵交易的行为。

3。受害人是否误会并处置财产。这取决于“受害者”是否充分了解虚拟货币交易的风险。并且自愿接受这种风险不能被评估为陷入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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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金额辩论。具体来说,需要准确判断虚拟货币的市场交易价格经常出现巨大波动,准确判断虚拟货币在行为时的价格。

(二)洗钱

1。主观的“知道”辩论。洗钱罪的构成要件必须是明知所涉资金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且这些犯罪是法律规定的犯罪,必须来源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恐怖分子活动、犯罪、走私、贪污贿赂、扰乱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

2。从行为性质上看,如果涉嫌串谋上游犯罪,按照分工进行洗钱,则构成上游犯罪的长期从犯。往往承担较重的刑事责任。此时,要根据案件事实不构成共犯,只涉嫌洗钱。

3。轻罪辩护。如果不知道洗钱的全过程,只知道是犯罪所得,却不知道属于上述特定犯罪人,则可能涉嫌隐瞒或隐瞒犯罪所得。提供转账,属于“为犯罪行为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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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法集资案件,如不吸、集资诈骗等

1。非法性。指“未经主管机关依法批准”。实践中,违法行为的认定通常以《公告》发布的时间点为依据。 2017年9月,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发布《关于禁止代币发行和融资的公告》。

2。宣传。即向公众,即社会上的非特定对象进行宣传和吸引资金。关键是是否发行给“未指定多数”。在正常情况下,它们以未指定的多数发行。

3。吸引力。需要详细分析ICO项目发现过程中是否存在保本付息等承诺,这是判断吸引力的核心标准。

4。社会的。关键是对参与人数的评估。

此外,对于此类犯罪,应从主从犯、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方面进行辩护,最大限度地发挥当事人的地位,获得最少的利益。可能的结果。